|
|
|
|
近日,浙江省温州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决一起侵犯著作权案,分别判处张某某、马某某等4人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刑罚,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罚金。
经查,2021年8月至2024年6月30日,被告人张某某、马某某以牟利为目的,未经著作权人许可,雇用杨某某、吴某某等人对盗版光碟进行刻录、制作等,并通过网站和网络购物平台进行销售。共查处蓝光刻录机16台、移动硬盘300多个、光盘11箱,非法经营额达170万元以上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张某某、马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,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音像制品,情节特别严重,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,依法应予惩处,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全国"扫黄打非"办公室 主办
中宣部机关服务中心(信息中心) 承办
地址: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
邮编:100052